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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确需继续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续贷申请,劳动就业部门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前次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再就办〔2004〕2号)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