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贷款时,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规定后,经所在地街(镇、乡)推荐;街(镇、乡)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劳动就业部门;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再就办〔2004〕2号)第六章、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