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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指南

 

服务指南:

    重庆市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年龄男在60岁以内、女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参照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办理贷款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填写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5、《下岗证》或《城镇登记失业证》、《职工失业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6、 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租赁摊位协议等,租赁他人的需出示房主身份证及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7、 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8、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9、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贷款人协商评估)、有价证券、大件耐用消费品(按使用年限折算后的现值)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不动产、汽车、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进行抵(质)押。抵(质)押品的价值应达实际贷款金额的1.2倍以上。

办理贷款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贷款时,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条件后,向所在地街(镇、乡)推荐;街(镇、乡)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复审;

2、区县(自治县)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合格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贷款额度:

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2万元以内,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两人以上,贷款额度可放宽到5万元;

2、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平2万元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