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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章程》,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立项程序、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操作型项目。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会设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适用范围的项目,通过网络和其他选择,向国内外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第五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管理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六条  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报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制作项目评估书。
(三)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资助型项目由本会代表同受资助组织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五)紧急、小额的救助项目,按实际受助对象的具体情况上报秘书长、理事长。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
受赠方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的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民政部主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
 本会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对其有功人员,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管理部同意后,经秘书长审定,报理事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