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列》以及《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第二条 工作人员聘任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奉献精神,具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本基金会的管理;
(五)具备与所参加的服务工作及活动相适应的其它基本素质。
第三章 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工作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从事工作和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二)向本基金会提出合理的、建议性的建议和意见;
(三)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工作人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遵守章程规定,不以基金会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或违反基金会管理规定的活动;
(二)履行服务承诺,维护工作单位的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守从事业务工作所获得的应该保守的秘密;
(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坚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人员由理事长批准任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理事长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任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等条款;
第八条 基金会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意愿,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基金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基金会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五章 工作人员的解聘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与受聘工作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通知基金会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六章、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如有违反规章制度、违纪或违法现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符合。
第十六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基金会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