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薪资和福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秘书处所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制定。
第二章 薪资结构
第四条 薪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月绩效工资、电话交通补贴、年度绩效工资构成。
第五条 岗位工资:
(一)试用期内按照所聘岗位的80%岗位工资发放;
(二)试用期结束后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三)所在岗位等级达到规定年限且现岗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在上一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可向上调整一级;
(四)所在岗位等级达到规定年限但现岗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曾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视情延后调级。
第六条 薪级工资:
(一)根据最高学位确定相应薪级,其最高学历未获得对应学位的,按下一层次学位(学历)对应薪级,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起点超过其最高学位学历对应薪级的,就高确定;
(二)试用期内按照所聘岗位薪级工资的80%发放;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每年一月增加一薪级等次;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不予增加薪级等次;
(五)薪级工资只计算本单位工作时间,非本单位工作时间不予累计。
第七条 月绩效工资:
(一)按照所聘岗位等级确定月绩效工资;
(二)试用期内按照所聘岗位月绩效工资的80%发放。
第八条 年度绩效工资:
(一)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纳入年度绩效总额;
(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系数发放,考核为优秀系数1.2、称职系数1.0、基本称职系数0.5,不称职系数0。
第九条 根据秘书处工作性质,设立电话交通补贴每月260元。
第十条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月绩效工资、电话交通补贴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随当年12月份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 各职级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电话交通补助标准表:
第三章 福 利
第十二条 法定福利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本人应发薪资数为标准;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按照重庆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福利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享有相应工会福利;
(二)每年享有一次健康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青年创业服务中心、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重庆市青年就业创业促进会于2015年制定实施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