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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
第二条计划财务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三条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及时向秘书长通报。
2.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3.基金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4.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第四条银行存款管理
1.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2.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0元以上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4.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5.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6.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帐项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