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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财产清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资产管理,规范基金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基金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基金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基金会资产使用状况的工作。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财政、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基金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基金会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基金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基金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基金会内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基金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资产清查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明确基金会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第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基金会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基金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基金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会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