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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以下简称重庆创基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创基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重庆创基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创基会根据章程的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庆创基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庆创基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即决定以实现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为目的、投资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活动项目。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二)确定本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三)制订本基金会财务管理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重庆创基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七条  重庆创基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秘书长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重庆创基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应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检查。
第九条  重庆创基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重庆创基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创基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重庆创基会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草稿。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中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常务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条  资金进入重庆创基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帐户,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机构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扩展资金来源。募捐得来的资金应存放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以实现利息增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扩大增值。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重庆创基会的资金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公益事业费用、其他费用的开支。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开支
重庆创基会的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受重庆创基会理事长的委托,管理费的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开支在5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长审批;开支在10000(含)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费用的开支
重庆创基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主要用于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开支在5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长审批;开支在50000元(含)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一)用于定向捐款资助项目的开支为捐赠者特定的项目支出,该款项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其用途的必须经捐赠者同意。
(二)用于非定向捐款资助项目的开支,应本着优先解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理事会审议的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应报送理事会审议追加预算。
(三)用于非预算内资助项目的支出是未纳入基金会年初支出预算在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支出,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项目计划、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秘书处汇总核实后,报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审批。用于非预算内资助项目的支出在25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理事长、理事长审批实施;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的开支
受重庆创基会理事长的委托,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开支在5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长审批,开支10000元(含)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5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秘书长审核,呈常务理事长批准;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财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秘书长、常务理事长、理事长审核,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规范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实现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理事会聘请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重庆创基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利益相关方了解本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本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重庆创基会章程的规定对外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常务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处报请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