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直接向本单位综合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并于24小时内向综合部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综合行政部和其他财务人员、工作人员有权利就重大财务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领导。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事项:
1.银行账户被冻结。
2.单位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4.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5.财务会计电算化专用的计算机、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6.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7.单位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基金会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8.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财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报告重大财务事项,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本单位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基金会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