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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会议事制度

(经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规范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基会)理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工作,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率,确保理事会的科学决策,根据《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议事制度。

第一条 创基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不多于25名。理事会特聘名誉理事2名。

第二条 理事会是创基会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名誉理事自主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常务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授权提议理事作为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常务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条  会议记要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由秘书处予以永久保存,并视需要上报或下发。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作为特别代表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代为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特别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如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秘书处应当提请理事会对该理事予以撤换。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按照一人一票举手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采用签字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时,应由秘书长提出,1/2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除会议主持人根据理事会成员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之外,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会议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会议程序

(一)提交议案;

(二)对所提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本人或所在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基金会重要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理事应及时告知理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创基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