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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把握工作主动权,确保紧急重大事项能得到迅速妥善处理,保证机构和整个系统运作的规范、有序、高效,维护机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人为本会全体领导干部和职工。

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为与机构利益相关的各种重大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基金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2、基金会及公益项目发生被投诉和反映违规情况,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的;

3、基金会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及其他重大事件。

(二)机构管理重大事项

1、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2、重要工作原则、政策、措施的出台;

3、理事会换届;

4、调整负责人;

5、重大投资项目;

6、重大募捐活动;

7、重大公益项目;

8、涉外活动;

9、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4、重大事项的处置,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决定或批办。

5、需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须经秘书长和理事长逐级审批后报告。

第四条     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